2012年1月31日星期二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100學年度第36屆全國學生劍道錦標賽

一、依 據:
二、宗 旨: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發揚民
                     族精神,並促進文武合一教育,培育優秀選手,予以升學輔導
                    ,特舉辦本比賽。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
                            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五、承辦單位:新竹縣體育會、新竹縣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新竹縣立新埔國中、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台灣省體育會
                           劍道協會。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1317日(六)、18日(日),上午830
                           開始。
八、比賽地點:新竹縣立新埔國中體育館(新竹縣新埔 鎮中正路792)
九、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中等
              校、國民小學。
十、比賽分組:
(一)團體得分賽:
1.
大專男子組。 2.大專女子組。 3.高中男子組。4.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9.國小女子組。 
(二)團體過關賽:
1.
大專男子組。 2.大專女子組。 3.高中男子組。4.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9.國小女子組。
(三)個人賽:每人只限參加一組。
1.
大專男子組。 2.大專女子組。 3.高中男子組。4.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8.國小高年級女子組(56年級) 
9.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10.國小低年級女子組(4年級含以下)
十一、參加資格:
(一)凡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本學期註冊
           在學之正式學生(惟運動成績優良選手選拔限齡:
           高中限82.9.1國中限85.9.1以後出生者)。
(二)大專組之選手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100學年
            度 第一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
            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研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
            、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三)團體賽以學校單位組隊參賽,不得跨校組成聯隊。運動員出場
            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須貼照片以備檢查,當場提不出
            證件者,不准出場比賽。
(四)女子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男子組比賽,男子選手亦不得跨組
             報名參加女子組比賽。
(五)國中組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高中組比賽。
十二、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隊(人)數之多寡而訂定。
十三、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四、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
每隊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
   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
   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
   名單提 出後不得更改,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3.
勝負:

a.
計時四分鐘(國中、國小組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b.
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
   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
   如三隊   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之多者為勝,
   仍然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數之多者為勝(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
   及得分數不列入計算)
   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之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二)團體過關賽:
1.
每隊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
    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
   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
   ),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3.
勝負:

a.
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
   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
   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未賽完選
   手之隊為勝隊。 

b.
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
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未賽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
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三)個人賽勝負: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
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五、竹劍: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
如違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一)參加國中組:劍長114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40公克以上,女生
            400公克以上。 
(二)參加高中組:劍長117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80公克以上,女生
            420公克以上。 
(三)參加大專組:劍長120公分以下,男子重量510公克以上,女子
           440公克以上;持雙劍者,長刀劍長114公分以下,男子重
            44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00克以上;短刀劍62公分以下
           ,男子重280300公克以下,女子重量250 280公克以下。 
十六、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1220日(星期一)截止(以郵戳為憑,
             時不受理報名)
(二)地址:112-41台北市北投區溫泉路108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三)電話\傳真:(022891-8640 手機: 0933-333-174 
            吳孟軒先生  (傳真完後,請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五)E-mailservice@rocka.org.tw(電子郵件傳送後,請來電再確
            認收到否)
(六)報名費:團體賽-大專組、高中組及國中組各項目每隊2,000元,
國小組各項目每隊1,500元,個人賽-每人400 元,請連同大會專用報名
表,以限時掛號寄交本會。報名費可用郵政匯票、現金袋或銀行匯款
方式繳交。(報名費未繳者視同報名手續未完成,不予報名)【匯
款銀行:安泰商業銀行石牌簡易型分行 帳號:05012600222100 
戶名:華民國劍道協會】
(傳真及電子郵件報名者務必以電話再確認收到否,並於三天內將
報名費寄至本會)。
十七、保 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大會統一投保(外國籍選手報名時
須附上護照及居留證影本),其餘人員請自行辦理保險事宜。選手身
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務必填寫正確,未填者、資料不全者及未附影本
者無法辦理保險,視同放棄權益。
十八、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團體賽部份: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
賽程之隊伍教練1名及選
手中午便當;個人賽部分: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選手中午便當
。素食者需事先註明。其餘人員恕不提供,請自行處理】。
十九、抽 籤:101229(星期三)下午2時,於本會舉行,屆時未出
單位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二十、獎 勵:本項比賽之國中組、高中組為本會指定符合教育部訂頒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比賽,其餘組別不
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一)國中組及高中組錄取名次依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
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其實際參賽隊伍()
在十六個以上取前八名;十四或十五個取前七名;十二或十三個取前六
名;十或十一個取前五名;八或九個取前四名;六或七個取前三名;四
或五個取前二名;三個以下取第一名,並得依辦法申請甄試輔導升學。
(二)大專組及國小組錄取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四、五、
六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三)辦理本項比賽工作人員,於圓滿達成任務後,由相關單位從優
敘獎。
注意事項:本項比賽為本會指定本(100)學年度符合教育部辦理之
運動績優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指定盃賽,惟該運動種類(或運動種類之
組別),於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等賽會
中列為比賽種類時,本項比賽不得列為運動績優生升學輔導之指定盃
賽。
二十一、領隊會議:101317(星期六)上午8時於新埔國中體育館
舉行。
二十二、申 訴:
(一)比賽中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
,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抗議。
(二)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
受理。
(三)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即時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
領隊或管理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
,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二十三、附 則:
(一)各隊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或冒名頂替者,經查屬實以取消資格
論處。
(二)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三)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會
議處之。
(四)開幕式訂於101317日上午830分於比賽場地舉行,各單位
應於該日上午8時辦理報到領取資料。
(五)為維護比賽場地,所有人員一律脫鞋進入會場,並請隨時維持
場地清潔。
二十四、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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