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宗 旨: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發揚民族
舉辦本比賽。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奧林匹
四、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五、承辦單位:新竹縣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新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30日(六)、31日(日)
八、比賽地點:新竹縣立新埔國中體育館(新竹縣新埔鎮中正路79
九、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中等學校、國民小學
十、比賽分組:
(一)團體得分賽:
1.大專男子組。 2.大專女子組。 3.高中男子組。 4.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9.國小女子組。
(二)團體過關賽:
1.大專男子組。 2.大專女子組。 3.高中男子組。 4.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9.國小女子組。
(三)個人賽:每人只限參加一組。
1.大專男子組。 2.大專女子組。 3.高中男子組。 4.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6.國中女子組。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8.國小高年級女子組(5
10.國小低年級女子組(4年級含以下)。
十一、參加資格:
(一)凡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本學期註
式學生(惟運動成績優良選手選拔限齡:高中限83.9
(二)大專組之選手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101
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
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
(三)團體賽以學校單位組隊參賽,不得跨校組成聯隊。運動員出場
學生證或證明文件須貼照片以備檢查,當場提不出證件
(四)女子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男子組比賽,男子選手亦不得跨組
組比賽。
(五)國中組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高中組比賽。
(六)如有心臟病、高血壓、氣喘、孕婦、中耳炎、癲癇、視聽嚴重
殘廢畸形、身體狀況不宜劇烈運動或其他慣性不適比賽之痼疾等等狀況者,
報名時請慎重考慮。如
負責。
十二、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隊(人)數之多寡而訂定。
十三、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四、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
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
改,未註冊選手不
3.勝負:a.計時四分鐘(國中、國小組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
一次賽決定之。
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
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之多者為勝,仍然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數
之多者為
隊之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
(二)團體過關賽:
1.每隊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
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
改,未註冊選手不
3.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
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
不計時至分出勝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
等時,以未賽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
賽至
(三)個人賽勝負: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
一次賽決定之。
十五、竹劍: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
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一)參加國中組:劍長114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40公克以上
以上。
(二)參加高中組:劍長117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80公克以上
以上。
(三)參加大專組:劍長120公分以下,男子重量510公克以上
以上;持雙劍者,長刀劍長114公分以下,男子重量440公克以上,女
400公克以上;短刀劍長62公分以下,男子重量280~300公克以下,女子重
250~ 280公克以下。
十六、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2年3月4日(星期一)截止(以郵戳
(二)地址:112-41臺北市北投區溫泉路108號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收
(三)電話\傳真:(02)2891-8640 手機: 吳孟軒先生(傳真完
後,請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五)E-mail:service@rocka.org.tw
(六)報名費:團體賽-大專組、高中組及國中組各項目每隊2,0
項目每隊1,500元,個人賽-每人400元,請連同大會專用報名表,以限時掛號
寄交本會。報名費可
繳者視同報名手續未完成,不予報名)
※【匯款銀行:安泰商業銀行石牌簡易型分行 帳號:05012600222100
戶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傳真及電子郵件報名者務必以電話再確認收到否,並於三天內將
本會)。
十七、保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大會統一投保(外國籍選手報名時
及居留證影本),其餘人員請自行辦理保險事宜。※選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
日務必填寫正確,未
權益。
十八、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團體賽部份: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
隊伍教練1名及選手中午便當;個人賽部分: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選手
中午便當。素食者
現場代訂便當之服務。】。
十九、抽籤:101年3月13日(三)下午2時,於本會舉行,屆
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二十、獎勵:本項比賽之國中組、高中組為本會指定符合教育部體育
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比賽,其餘組別不具運動績優生
甄試資格;
(一)國中組及高中組錄取名次依教育部體育署訂頒「中等以上學校
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其實際參賽
取前八名;十四或十五個取前七名;十二或十三個取前六名;十或十一個取前五
名;八或九個取前四名;六或
第一名,並得依辦法
(二)大專組及國小組錄取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四、五
獎狀以資鼓勵。
(三)辦理本項比賽工作人員,於圓滿達成任務後,由相關單位從優
◎注意事項:本項比賽為本會指定本(101)學年度符合教育部體
績優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指定盃賽,惟該運動種類(或
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
比賽不得列為運動績優生升學輔
二十一、領隊會議:101年3月30日(星期六)上午8時於新埔
二十二、申訴:
(一)比賽中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
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抗議。
(二)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
(三)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即時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
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辯成立,保證
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二十三、附則:
(一)各隊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或冒名頂替者,經查屬實以取消資格
(二)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三)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會
(四)開幕式訂於101年3月30日上午8時30分於比賽場地舉
辦理報到領取資料。
(五)為維護比賽場地,所有人員一律脫鞋進入會場,並請隨時維持
二十四、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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