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二年度台灣區「第九屆協會盃」全國學生劍道錦標賽
一、 宗 旨: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以提昇劍道國際地位,並促進文
武合一教育,特舉辦本比賽。
二、 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彰化縣政府。
三、 主辦單位:台灣省體育會。
四、 承辦單位:嘉義縣體育會劍道委員會、彰化縣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五、 協辦單位: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六、 核備文號:102年 月 日體委全字第 號
七、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六)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止
八、 比賽地點: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彰化市進德路1號)
九、 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各大專院校、公私立高中職、公私立中、小學校(包括國中、國小)
十、 參加資格:
(1) 凡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私立高中職、中、小學校本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團體賽以學校單位或各道館名義均可組隊參賽。
(2) 參加競賽之運動員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須貼照片以備檢查,當場提不出證明者,不准參賽。
(3) 參加過關賽之選手,依中華民國劍道協會規定,但不依段位順序排列
十一、
比賽分組:
(1) 團體得分賽:
男生:大專組、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五、六年級組;低年級組四年級以下包括四年級)。
女生:大專組、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五、六年級組;低年級組四年級以下包括四年級)。
(2) 團體過關賽:
男生:大專組、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五、六年級組;低年級組四年級以下包括四年級)。
女生:大專組、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五、六年級組;低年級組四年級以下包括四年級)。
(3) 個人賽:
1、 男生:大專及高中組『一.2段以上組(包括2段);二.段外、初段組』、國中組、國小組(五、六年級組;低年級組四年級以下包括四年級)。
2、 女生:大專及高中組『一. 2段以上組(包括2段);二. 段外、初段組』、國中組、國小組(五、六年級組;低年級組四年級以下包括四年級)。
十二、
比賽制度:由承辦單位視參加隊(人)數之多寡而訂定(未達團體隊八隊或個人賽八人時,取
消該項比賽)。
十三、
比賽辦法:
(一) 團體得分賽:
1.
每隊註冊選手五名以內。
2.
每場出賽人數三人,出場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於名單內選手不得出賽。
3.
勝負:a、計時三分鐘(國中、小組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派代表以不計
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
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多者為勝仍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勝
負次數為勝;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代表作計時勝負一次之循環賽至分
勝負為止(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次數不列入計算)。
(二)團體過關賽:
1、每場註冊選手五名以內。
2、每場出賽人數三人,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於名單內選手不得出賽。
3、 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
相等,以未賽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代表作計時勝負一
次之循環賽至分勝負為止(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次數不列入計算)。
(三)個人賽勝負:
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2、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四、
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劍道規則。
十五、
竹劍:劍之長短、重量,以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對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國中生劍長114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4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40公克以上;高中生
劍長117公分 以下,男生重量48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20公可以上)。
十六、
報名辦法:
(1) 日期:自即日起至102年4月30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2) 地址:苗栗縣頭份鎮珊湖里學府路110號
岳建中老師收
傳真:(037)605513 電子信箱:kendo6600@yahoo.com.tw(郵寄請用限時掛號)
電話:0986083568(岳建中老師) 0960243456(劉家安老師)
(3) 手續:填妥本會印發之報名單,須教練簽章。
(4) 報名費:參加團體賽每項1800元,個人賽每人400元,(依體育運動總會規定均含保險在內)。
(5) 繳費方式:請至郵局匯款
銀行名稱:台灣郵政 帳號:700 局號 0041398 帳號 0391587
戶名:劉家安 電話:0960-243456
十七、
抽籤:102年5月6日下午二時於亞太創意技術學院圖資館3F (苗栗縣頭份鎮珊湖里學府路110
號抽籤
逾時不到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八、
領隊會議:102年5月25日上午07:30時於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羽球館)舉行。
十九、
獎勵:各組冠、亞、季、殿軍、第五名、六名次,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以資鼓勵。
大會特頒精神總錦標(以參賽團體整體成績、穿著、禮節作為基準)。
二十、
申訴:
(1) 比賽中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2) 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3) 合法之抗議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或管理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參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辦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于以沒收。
(4) 審判委員會於接到抗議書應即行召開會議,以審判委員之判決為終決,不得再提抗議。
二十一、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之。
附註:
(1) 開幕典禮訂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5日上午八點三十分時於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羽球館)舉行,七點三十分起辦理報到,各隊隊職員請準時報到。
(2) 參加比賽之經費由各隊自理(午餐由大會供應)。
(3) 素食者請先告知。
二十二、將附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南下北上高速公路路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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