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宗 旨: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發揚民族
培育優秀選手,予以升學輔導,特舉辦本比賽。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
五、承辦單位:高雄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高雄市鳳山劍道協會、高雄市劍道運動推廣協會、高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5日(六)、16日(日)
八、比賽地點:高雄市鳳山體育館(高雄市鳳山區體育路65號)。
九、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中等學校、國民小學
十、比賽分組:實際參賽隊(人)數僅一個者,不辦理該項(組)比
(一)團體得分賽:
1.大專男子組。 2.大專女子組。 3.高中男子組。 4.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9.國小女子組。
(二)團體過關賽:
1.大專男子組。 2.大專女子組。 3.高中男子組。 4.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9.國小女子組。 (三)個人賽:每人只限參加一組。
1.大專男子組。 2.大專女子組。 3.高中男子組。 4.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8.國小高年級女子組(5、6年級)。9.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
10.國小低年級女子組(4年級含以下)。
十一、參加資格:
(一)凡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本學期註
選拔限齡:高中限84.9.1,國中限87.9.1以後出生者)
(二)大專組之選手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102
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研習生、空中補校
(三)團體賽以學校單位組隊參賽,不得跨校組成聯隊。運動員出場
以備檢查,當場提不出證件者,不准出場比賽。
(四)女子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男子組比賽,男子選手亦不得跨組
(五)國中組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高中組比賽。
(六)如有心臟病、高血壓、氣喘、孕婦、中耳炎、癲癇、視聽嚴重
運動或其他慣性不適比賽之痼疾等等狀況者,報名時請慎重考慮。如
責任需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十二、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隊(人)數之多寡而訂定。
十三、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四、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
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未註冊選手不
棄權論處。
3.勝負:a.計時四分鐘(國中、國小組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
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
賽程之勝負人數之多者為勝,仍然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數之多者為
及得分數不列入計算);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之代表作不計時勝負
(二)團體過關賽:
1.每隊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
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未註冊選手不
棄權論處。
3.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
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出勝
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
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
(三)個人賽勝負: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
十五、竹劍: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
(一)參加國中組:劍長114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40公克以上
(二)參加高中組:劍長117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80公克以上
(三)參加大專組:劍長120公分以下,男子重量510公克以上
長114公分以下,男子重量44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00公克
下,男子重量280~300公克以下,女子重量250~ 280公克以下。
十六、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3年2月20日(星期四)截止(以郵
(二)地址:112-41臺北市北投區溫泉路108號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收
(三)電話\傳真:(02)2891-8640 手機:0933-333-174 吳孟軒先生(傳真完後,請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五)E-mail:service@rocka.org.tw
(六)報名費:團體賽-大專組、高中組及國中組各項目每隊2,0
400元,請連同大會專用報名表,以限時掛號寄交本會。報名費可
款方式繳交。(報名費未繳者視同報名手續未完成,不予報名)
※【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匯款銀行:安泰商業銀行石牌簡易型分行 帳號:05012600222100 戶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傳真及電子郵件報名者務必以電話再確認收到否,並於三天內將
十七、保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大會統一投保(外國籍選手報名時
請自行辦理保險事宜。※選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務必填寫正確
未附影本者無法辦理保險,視同放棄權益。
十八、各參加單位及選手一切費用自理,請自備比賽用紅白帶。【團
之隊伍教練1名及選手 中午便當;個人賽部分: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選手中午便當
需事先註明。其餘人員恕不提供,請自行處理,大會將提供現場代訂
十九、抽籤:103年3月5日(三)下午2時,於本會舉行,屆時
二十、獎勵:本項比賽之國中組、高中組為本會指定符合教育部訂頒
輔導辦法」之比賽,其餘組別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一) 國中組及高中組錄取名次依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
款規定,其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十六個以上取前八名;十四或十
名;十或十一個取前五名;八或九個取前四名;六或七個取前三名;
一名,並得依辦法申請甄試輔導升學。
(二)大專組及國小組錄取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四、五
(三)辦理本項比賽工作人員,於圓滿達成任務後,由相關單位從優
◎注意事項:本項比賽為本會指定本(102)學年度符合教育部體
盃賽,惟該運動種類(或運動種類之組別),於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
會等賽會中列為比賽種類時,本項比賽不得列為運動績優生升學輔導
二十一、領隊會議:103年3月15日(星期六)上午8時於鳳山
二十二、申訴:
(一)比賽中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
(二)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
(三)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即時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
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
二十三、附則:
(一)各隊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冒名頂替者及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
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二)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會
二十四、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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