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 據: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20041265號
二、宗 旨:配合政府推展全民休閒體育活動,加強各項體育活動,促進民眾身心健康,提高運動技術水準。
三、指導單位:基隆市政府 基隆市議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縣市體育會聯合總會 台灣體育總會
五、承辦單位:台灣體育總會劍道協會
六、執行單位:台灣體育總會劍道協會 基隆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七、協辨單位: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體育會等
八、舉辦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2日(星期六)、4月13日、(星期日)上午9時整。
九、舉辦地點:基隆市立體育館(基隆市信二路40號之1號2樓)。
十、比賽項目:團體得分賽、團體過關賽、個人賽
團體得分賽:1.大專男子團體組(各縣市之大專以上學生)2.大專女子團體組(各縣市之大專以上學生)
3.高中男子團體組 4.高中女子團體組
5.國中男子團體組
6.國中女子團體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團體組(5、6年級)8.國小高年級女子團體組(5、6年級)
9.國小低年級男子團體組(4年級(含)以下)10.國小低年級女子團體組(4年級(含)以下)
11. 40至49歲樂活分齡團體組(民國53年1月1日至民國62年12月31日出生者)
12. 50至59歲樂活分齡團體組(民國43年1月1日至民國52年12月31日出生者)
13. 60歲以上樂活分齡團體組 (民國42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團體過關賽:1.大專男子團體組(各縣市之大專以上學生)2.大專女子團體組(各縣市之大專以上學生)
3.高中男子團體組 4.高中女子團體組 5.國中男子團體組 6.國中女子團體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團體組(5、6年級)8.國小高年級女子團體組(5、6年級)
9.國小低年級男子團體組(4年級(含)以下)10.國小低年級女子團體組(4年級(含)以下)
11. 40至49歲樂活分齡團體組(民國53年1月1日至民國62年12月31日出生者)
12. 50至59樂活分齡團體組(民國43年1月1日至民國52年12月31日出生者)
13. 60歲以上樂活分齡團體組 (民國42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個 人 賽:1.大專男子組個人賽(大專以上學生)2.大專女子組個人賽(大專以上學生)3.高中男子組個人賽
4.高中女子個人賽5.國中男子個人賽6.國中女子個人賽7.國小高年級男子個人賽(5、6年級)
8.國小高年級女子個人賽(5、6年級)9.國小低年級男子個人賽(4年級(含)以下)
10.國小低年級女子個人賽(4年級(含)以下)
11. 40至49歲樂活分齡團體組(民國53年1月1日至民國62年12月31日出生者)
12. 50至59歲樂活分齡團體組(民國43年1月1日至民國52年12月31日出生者)
13. 60歲以上樂活分齡個人賽(民國42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十一、參加資格:
(一) 凡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本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
(二) 大專組之選手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102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研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三) 團體賽以學校單位組隊參賽,不得跨校組成聯隊。運動員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須貼照片以備檢查,當場提不出證件者,不准出場比賽。(樂活分齡可自由組隊)
(四) 女子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男子組比賽,男子選手亦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女子組比賽。
(五) 各年級學生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自己年級以外之比賽。
(六) 如有心臟病、高血壓、氣喘、孕婦、中耳炎、癲癇、視聽嚴重障礙、四肢殘廢畸形、身體狀況不宜劇烈運動或其他慣性不適比賽之痼疾等等狀況者,報名時請慎重考慮。如有發生不適或產生危險之情況,其責任需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十二、參加規則:同一項目團體賽每人限報一組一隊如重複報名,經大會發現逕予除名。
十三、比賽辦法:〈依比賽隊伍隊數及人數,決定比賽賽制及時間於領隊會議時公佈之。〉
〈1〉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選手高中以上七名以內,樂活分齡及國中以下五名以內。
2.高中以上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樂活分齡及國中以下每場出賽人數三人,出
場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五分鐘提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每隊勝負人數相等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平手時,則以代表賽不計
時勝負一次。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
全賽程之勝負人數多者為勝;倘相等時,則以代表賽不計時勝負一次。
〈2〉團體過關賽:
1.每隊註冊選手高中以上七名以內,樂活分齡及國中以下五名以內。
2.每場出賽人數高中以上五人,國中以下三人,高中以上出場未達三人時,樂活分齡及國中以下出場
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五分鐘提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
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
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未賽
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3〉個人賽勝負: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四、竹 劍:劍之長短、重量,以國際劍道聯盟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一)參加國中組:劍長114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4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00公克以上。
(二)參加高中組:劍長117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8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20公克以上。
(三)參加大專及樂活分齡組:劍長120公分以下,男子重量51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40公克以上;
持雙劍者:長刀劍長114公分以下,男子重量44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00公克以上;
短刀劍長62公分以下,男子重量280~300公克以下,女子重量250~ 280公克以下。
十五、報名辦法:
日 期:自即日起至103年3月21日星期五截止(請以email和電話確認為憑)。
報名處:204基隆市安樂區新西街207巷68-2號3樓 台灣體育總會劍道協會 簡至毅收
電 話:(02)24270807 0939-038379 為使選手姓名等資料清晰完整並節省傳真費用,請以e-mail 報名
報名費:
團體組:得分賽高中以上每隊2000元,樂活分齡及國中以下每隊1,500元整。
過關賽高中以上每隊2000元,樂活分齡及國中以下每隊1,500元整。
個人賽:每人400元整。(報名費內含保險和午餐,大會提供團體組教練午餐每隊1名。)。
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個人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障範圍:意外身故新台幣30萬元、醫療險最高給付額度新台幣2萬元(採實支實付)。
※報名費請以轉帳或匯款繳納,繳納完成請告知轉帳後五碼或mail繳納證明始完成報名,報名後因故未參加比賽本會恕不退還報名費,敬請見諒。
滙款銀行:基隆二信營業部 代號:1150014 帳號:014-10-03802-6
戶名:台灣體育總會劍道協會余宗仁
十六、抽 籤:訂於103年3月23日(星期日)於晚上19 : 00時抽籤。
地址:基隆市安樂區新西街106-1號 (基隆安樂區新西里里民會堂)
十七、獎 勵:
1.團體組得分、過關賽:每組取前六名,前三名頒發獎盃獎狀,第四、五、六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2.個人賽:取前六名,前三名頒發獎牌獎狀,第四、五、六名頒發獎狀乙張,以資鼓勵。
十八、申 訴:
1.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2.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3.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即時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
由大會審判委員評審,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十九、附 則:
1.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2.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場比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議處。
3.團體賽應於賽前5分鐘提交大會出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如於規定時間內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4.開幕式訂於103年4月12日(星期六)上午9時30分於比賽場地舉行,各參賽單位請於該日上午8時辦理報到並領取賽會相關資料。
二十、領隊會議:103年4月12日(星期六)上午8時15分整,於基隆市立體育館召開。
二十一、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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