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4日星期四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2014年全國青少年暨高齡者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 據: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103 年7 月22 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30021716 號函。
二、宗 旨: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並加強劍道高齡者及親子活動,
特舉辦本比賽。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五、承辦單位:桃園創新技術學院。
六、協辦單位:桃園縣劍道協會、中壢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9 月27 日(六)、28 日(日),上午8 時30 分開始。
八、比賽地點:桃園創新技術學院綜合大樓1 樓。(桃園縣中壢市中山東路3 段414 號)

九、比賽分組:
(一)團體得分賽:
1.社會男子50 歲至59 歲組(民國44 年1 月1 日至民國53 年12 月31 日出生者)。
2.社會男子60 歲以上組(民國43 年12 月31 日以前出生者)。
3.高中男子組。 4.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 年級)。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 年級含以下)。
9.國小女子組。
(二)團體過關賽:
1.社會男子50 歲至59 歲組(民國44 年1 月1 日至民國53 年12 月31 日出生者)。
2.社會男子60 歲以上組(民國43 年12 月31 日以前出生者)。
3.高中男子組。 4.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 年級)。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 年級含以下)。
9.國小女子組。
(三)個人賽:每人只限參加一組。
1.社會男子50 歲至59 歲組(民國44 年1 月1 日至民國53 年12 月31 日出生者)。
2.社會男子60 歲以上組(民國43 年12 月31 日以前出生者)。
3.高中男子初段以上組。 4.高中男子段外組。
5.高中女子組。 6.國中男子組。
7.國中女子組。 8.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 年級)。
9.國小高年級女子組(5、6 年級)。 10.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 年級含以下)。
11.國小低年級女子組(4 年級含以下)。
十、參加資格:
(一)團體賽自由組隊報名參加。選手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並須貼照片以備檢查,於檢查時,若當場
無法提出證件者,禁止出場比賽。
(二)個人賽自由參加。報名高中男子初段以上組者,段位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段位證書為準,報名時須附
段位證書影本。
(三)女子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男子組比賽,男子選手亦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女子組比賽。
(四)國小組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國中組比賽,國中組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高中組比賽。
(五)如有心臟病、高血壓、氣喘、孕婦、中耳炎、癲癇、視聽嚴重障礙、四肢殘廢畸形、身體狀況不宜劇
烈運動或其他慣性不適比賽之痼疾等等狀況者,報名時請慎重考慮。如有發生不適或產生危險之情況,
其責任需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十一、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人數之多寡而訂定。
十二、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三、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名以內(社會男子組及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社會男子組及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
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
a.計時四分鐘(國小組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
勝負人數之多者為勝,仍然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數之多者為勝(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及得分數不列
入計算);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之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二)團體過關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社會男子組及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社會男子組及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
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
a.計時四分鐘(國小組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
方皆淘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未
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未賽完選手之
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三)個人賽:
1.計時四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2.循環賽勝負相同時,以得分多者為勝;若相同時,以失分少者為勝;再同分時,加賽決定之。
十四、竹 劍: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一)參加國中組:劍長114 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40 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00 公克以上。
(二)參加高中組:劍長117 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80 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20 公克以上。
(三)參加社會男子組個人賽:劍長120 公分以下,重量510 公克以上;持雙劍者,長刀劍長114 公分以下,
重量440 公克以上;短刀劍長62 公分以下,重量280 公克以上~300 公克以下。
十五、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3 年9 月10 日(星期三)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
(二)地址:112-41 臺北市北投區溫泉路108 號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收
(三)電話\傳真:(02)2891-8640 手機:0933-333-174 吳孟軒先生(傳真完後,請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四)E-mail:service@rocka.org.tw(電子郵件傳送後,請務必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五)報名費:團體賽-高中及國中組各項目每隊2,000 元,社會男子組及國小組各項目每隊1,500 元,個人賽-
每人400 元,請連同大會專用報名表,以限時掛號寄交本會。報名費可用郵政匯票、現金袋
或銀行匯款方式繳交。(報名費未繳者視同報名手續未完成,不予報名)
(六)報名後如未參賽,所繳費用於扣除行政作業相關費用後歸還餘款。
※【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匯款銀行:安泰商業銀行石牌簡易型分行 帳號:05012600222100 戶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傳真及電子郵件報名者務必以電話再確認收到否,並於三天內將報名費寄至本會)。
十六、保 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大會統一投保(外國籍選手報名時須附上護照及居留證影本),其餘人
員請自行辦理保險事宜。※選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務必填寫正確,未填者、資料不
全者及未附影本者無法辦理保險,視同放棄權益。
十七、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團體賽部份: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隊伍教練1 名及選手中午
便當;個人賽部分: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選手中午便當。素食者需事先註明。其餘人員恕
不提供,請自行處理】。
十八、抽 籤:103 年9 月15 日下午2 時,於本會舉行,未出席者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十九、獎 勵:每組錄取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四、五、六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二十、領隊會議:103 年9 月27 日上午8 時於比賽地點舉行。
二十一、申 訴:
(一)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即時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或管理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
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二十二、附 則:
(一)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或冒名頂替者,經查屬實以取消資格論處。
(二)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會議處之。
(三)開罳式訂於9 月27 日上午8 時30 分於比賽場地舉行,各單位應於該日上午8 時辦理報到領取資料。
(四)為維護比賽場地,所有人員一律脫鞋進入會場,並請隨時維持場地清潔。
二十三、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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