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5日星期二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104年度第39屆全國中正盃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核准文號依據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10497日臺教體署全()字第1040026432號函辦理。
一、宗旨: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以提昇劍道國際地位,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四、協辦單位:臺北市體育局
五、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41219()20(),上午830分開始。
六、比賽地點:臺北市立體育館四樓(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10)
    
七、比賽項目:
()團體得分賽:
  1.社會男子組。      2.社會女子組。      3.大專男子組。      4.大專女子組。    
  5.高中男子組。      6.高中女子組。      7.國中男子組。      8.國中女子組。     
  9.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10.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11.國小女子組。      
()團體過關賽:
  1.社會男子組。      2.社會女子組。      3.大專男子組。      4.大專女子組。    
  5.高中男子組。      6.高中女子組。      7.國中男子組。      8.國中女子組。     
  9.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10.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11.國小女子組。     
()個人賽:每人只限參加一組。
         1.社會男子段外組:年齡不限(不含國中、國小)  2.社會男子初、二段組:年齡不限。
         3.社會男子三、四段組:年齡不限。              4.社會男子五段以上組:年齡不限。
                 5.社會女子段外組:年齡不限。                  6.社會女子初段以上組:年齡不限。
  7.國中男子組。                                8.國中女子組。
  9.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10.國小高年級女子組(56年級)       
  11.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12.國小低年級女子組(4年級含以下)。 
八、參加資格:
()社會組團體賽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大專組團體賽之選手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學生,104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
   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研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
   訓練班學生)
()學生組團體賽以學校單位組隊參賽,不得跨校組成聯隊。學生組之選手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
   件並須貼照片以備檢查,於檢查時,若當場無法提出證件者,禁止出場比賽。
()每人只限參加一組為限,若跨組,以先出場之組別判定之。
()個人賽自由參加,段位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審查段位證書為準,報名時須附段位證書影本。
()女子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男子組比賽,男子選手亦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女子組比賽。
()國中組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高中組比賽。
()如有心臟病、高血壓、氣喘、孕婦、中耳炎、癲癇、視聽嚴重障礙、四肢殘廢畸形、身體狀況不宜劇烈運
   動或其他慣性不適比賽之痼疾等等狀況者,報名時請慎重考慮。如有發生不適或產生危險之情況,其責任
   需由參賽者自行負責。必要時,大會得停止其參賽權。
九、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人()數之多寡而訂定。
十、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一、比賽辦法:
        ()團體得分賽:
  1.
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名以內(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
    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
            賽程之勝者人數多者為勝,仍然相等時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數多者為勝(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及得
            分數不列入計算);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之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團體過關賽:
  1.
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
    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汰,
            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未賽完
            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未賽完選
            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個人賽勝負:
  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2.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二、竹劍: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參加國中組:劍長114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4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00公克以上。
()參加高中組:劍長117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8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20公克以上。
()參加大專組及社會組(含個人賽):劍長120公分以下,男子重量51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40公克以上;
   持雙劍者,長刀劍長114公分以下,男子重量44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00公克以上;短刀劍長62公分
   以下,男子重量280300公克以下,女子重量250 280公克以下。
十三、報名辦法:
()日期:自即日起至1041120(星期五)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
()地址:112-41台北市北投區溫泉路108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
)電話/傳真:(02)2891-8640 手機:0933-333-174 吳孟軒先生(傳真完後,請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E-mailservice@rocka.org.tw(電子郵件傳送後,請務必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報名費:團體賽-社會組、大專組、高中組及國中組各項目每隊2,000國小組各項目每隊1,500
           個人賽-每人400 ,請連同大會專用報名表,以限時掛號寄交報名地點。報名費可用郵政匯票、
           現金袋或銀行匯款方式繳交。(報名費未繳者視同報名手續未完成,不予報名)          
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匯款銀行:安泰商業銀行石牌簡易型分行  帳號:05012600222100  戶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傳真及電子郵件報名者務必以電話再確認收到否,並於三天內將報名費寄至本會)。
十四、保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大會統一投保(外國籍選手報名時須附上護照及居留證影本),其餘人員
            自行辦理保險事宜。選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務必填寫正確,未填者、資料不全者及未
            附影本者無法辦理保險,視同放棄權益。 
十五、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團體賽部份: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隊伍教練1名及選手    中午便當
      ;個人賽部分: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選手中午便當。素食者需事先註明。其餘人員恕不提供,
      請自行處理】。
十六、抽籤:訂於123()下午2時,於本會舉行,屆時未出席單位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十七、獎勵:每組錄取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四、五、六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十八、領隊會議:1041219()上午8時整於臺北體育館召開。
十九、申訴:
()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即時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或管理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
    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二十、附則:
()各隊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或冒名頂替者,經查屬實以取消資格論處。
()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會議處之。
()團體賽應於賽前15分鐘提交出場名單,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開幕式訂於1219上午830分於比賽場地舉行,各單位應於該日上午8時辦理報到領取資料。
        ()為維護比賽場地,所有人員一律脫鞋進入會場,並請隨時維持場地清潔。

二十一、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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