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4日星期五

114年桃園市第十屆議長盃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114 年桃園市第十屆議長盃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報名表

一、依據:桃劍(甫)字第 114001 號函辦理。

二、宗旨:提倡宣導劍道運動風氣,倍增劍道運動人口,藉由劍道的特性養成重視禮節,嚴守信義,鍛鍊強健體魄。

三、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四、主辦單位:桃園市議會

五、承辦單位:桃園市劍道協會

六、執行單位:中壢區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七、協辨單位:桃園市立平鎮高中、市議員王仙蓮服務團隊

桃園 210 星宿海童軍團、桃園市觀音國民運動中心桃園縣社區大學協會

八、比賽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4 月 27 日(星期日)上午八時三十分開始。

九、比賽地點:桃園市立平鎮高中體育館(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三段 100 號)

十、比賽項目:團體得分賽、個人賽

《團體得分賽》

1.壯年組 (社會 45 歲以上之男女選手皆可)

2.社會男子組

3.社會女子組

4.學生男子組 (各縣市之各級高中、大學、研究所、博士學生皆可)

5.學生女子組 (各縣市之各級高中、大學、研究所、博士學生皆可)

6.國中男子組

7.國中女子組

8.國小高年級男子組(五、六年級)

9.國小中低年級男子組(四年級(含)以下)

10.國小女生組

※以上各組別參賽隊伍數未達6 隊時大會有權視情況將該組合併其他組別比賽。

《個人賽》

1.壯年組個人賽 (社會 45 歲以上男女選手皆可)

2.社會男子個人賽

3.社會女子個人賽

4.大專男子個人賽 (各縣市之大學、研究所、博士學生皆可)

5.大專女子個人賽 (各縣市之大學、研究所、博士學生皆可)

6.高中男子個人賽

7.高中女子個人賽

8.國中男子個人賽

9.國中女子個人賽

10.國小高年級男子個人賽(五、六年級)

11.國小高年級女子個人賽(五、六年級)

12.國小中低年級男子個人賽(四年級(含)以下)

13.國小中低年級女子個人賽(四年級(含)以下)

※以上各組別參賽人數未達 10 人大會有權視情況將該組合併其他組別比賽。

十一、參加資格:

1.團體賽:

a、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b、每人限報一組別如重複報名,經大會發現逕予除名。

c、女子選手可跨組報名男子組別.

d、為了安全,國中及國小選手不可向上跨組報名.

2.個人賽:

a、自由參加。

b、學生組之選手出場時,請攜帶學生證或有照片之證明文件以備檢查。

c、為了安全,國中及國小選手不可向上跨組報名.

十二、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三、參加規則:每人限報一組別如重複報名,經大會發現逕予除名。

十四、比賽辦法:依比賽隊伍隊數及人數,決定比賽賽制於領隊會議時公佈之。

〈1〉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選手四名以內。

2.每場次出賽人數三人,出場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十分鐘提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每隊勝負人數相等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平手時,則以代表賽不計時勝負一次。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多者為勝;倘相等時,則以代表賽不計時勝負一次。

〈2〉個人賽勝負: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五、竹劍: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隊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一) 參加國中組:劍長 114 公分以下,男生重量 440 公克以上,女生重量 400 公克以上。

(二) 參加高中組:劍長 117 公分以下,男生重量 480 公克以上,女生重量 420 公克以上。

(三) 社會組:劍長 120 公分以下,男子重量 510 公克以上,女子重量 440公克以上;持雙劍者,長刀劍長 114 公分以下,男子重量 440 公克以上,女子重量 400 公克以上;短刀劍長 62 公分以下,男子重量280~300 公克以下,女子重量 250~ 280 公克以下。

十六、報名辦法:

日期:自即日起至 114 年 4 月 3 日(星期四)截止,為使選手資料清晰完整,請以e-mail 報名,報名後 3 日內未收到回覆請來電確認。

e-mail:zkendo999@gmail.com

報名費:團體組:得分賽每隊 1,300 元整.個人賽:每人 300 元.請於大會現場報到時繳交,因學校要求大會未提供便當請各單位自行處理。

※所填報名參加本活動之個人資料,僅供本活動相關用途使用,如有心臟病、高血壓、氣喘、孕婦、中耳炎、癲癇、視聽嚴重障礙、肢障、身體狀況不宜劇烈運動或其他慣性不適比賽之痼疾等等狀況者,報名時請慎重考慮,如有發生不適或產生危險之情況,其責任需由參賽者自行負責,必要時,大會得停止其參賽權。

十七、抽籤:訂於 114 年 4 月 15 日(星期二)於晚上七時抽籤。

地址:桃園市大溪區仁和路一段 328 巷 38 號

十八、獎勵:

1.團體組:每組別錄取前四名頒發獎盃獎狀,以資鼓勵。

2.個人賽:每組別錄取前四名頒發獎牌獎狀,以資鼓勵。

十九、保險:大會投保公共意外險,個人意外險請自行投保。

 二十、申訴:

1.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2.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3.如在比賽進行中,發現與賽中即時提出,由單位領隊(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叁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評審,如抗議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二十一、附則:

1.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相關責任應由所屬單位自行負責。

2.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場比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議處。

3.團體賽應於賽前 10 分鐘提交大會出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如於規定時間內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4.開幕式訂於 114 年 4 月 27 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於比賽場地舉行,各單位請於比賽當日上午八時前辦理報到並領取秩序冊。

二十二、領隊會議:114 年 4 月 27 日早上八時整大會於比賽場館召開。

二十三、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大會有權修正之。

備註:

1.為維護學校清潔,比賽當天嚴禁於校區內酗酒、吸煙及嚼食檳榔。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