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1日星期二

一百零一年度台灣區「第八屆協會盃」全國學生劍道錦標賽

一、宗  旨: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以提昇劍道國際地位,並促進文武合一教育,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苗栗縣政府。

三、主辦單位:台灣省體育會

四、承辦單位:台灣省體育會劍道協會、亞太創意技術學院。

五、協辦單位:苗栗縣體育會劍道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六、核備文號: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五日(星期六)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止。

八、比賽地點:亞太創意技術學院(苗栗縣頭份鎮珊湖里學府路110號)

九、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各大專院校、公私立高中職、公私立中、小學校 (包括國中、國小)。

十、參加資格:

(1) 凡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私立高中職、中、小學校本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團體賽以學校單位或各道館名義均可組隊參賽。

(2) 參加競賽之運動員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須貼照片以備檢查,當場提不出證明者,不准參賽。

(3) 參加過關賽之選手,依中華民國劍道協會規定,但不依段位順序排列

十一、比賽分組:

(1) 團體得分賽:

男生:大專組、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五、六年級組;低年級組四年級以下包括四年級)。

女生:大專組、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五、六年級組;低年級組四年級以下包括四年級)。

(2) 團體過關賽:

男生:大專組、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五、六年級組;低年級組四年級以下包括四年級)。

女生:大專組、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五、六年級組;低年級組四年級以下包括四年級)。

(3) 個人賽:

1、男生:大專及高中組『一.2段以上組(包括2段);二.段外、初段組』、國中組、國小組(五、六年級組;低年級組四年級以下包括四年級)。

2、女生:大專及高中組『一. 2段以上組(包括2段);二. 段外、初段組』、國中組、國小組(五、六年級組;低年級組四年級以下包括四年級)。

十二、比賽制度:由承辦單位視參加隊(人)數之多寡而訂定(未達團體隊八隊或個人賽八人時,取消該項比賽)。

十三、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選手五名以內。

2.每場出賽人數三人,出場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於名單內選手不得出賽。

3. 勝負:a、計時三分鐘(國中、小組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

等時則派代表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多者為勝仍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勝負次數為勝;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代表作計時勝負一次之循環賽至分勝負為止(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次數不列入計算)。 

(二)團體過關賽:

1、每場註冊選手五名以內。

2、每場出賽人數三人,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

未於名單內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未賽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代表作計時勝負一次之循環賽至分勝負為止(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次數不列入計算)。

(三)個人賽勝負:

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2、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四、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劍道規則。

十五、竹劍:劍之長短、重量,以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對該

場比賽以失敗論。

(國中生劍長114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4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40公克以上;高中生劍長117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8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20公可以上)。

十六、報名辦法:

(1) 日期:自即日起至101年4月18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2) 地址:苗栗縣頭份鎮珊湖里學府路110號 岳建中老師收

傳真:(037)605513

電子信箱: kendo6600@yahoo.com.tw

(郵寄請用限時掛號)

電話:0986083568(岳建中老師)

0960243456(劉家安老師)

(3) 手續:填妥本會印發之報名單,須教練簽章。

(4) 報名費:參加團體賽每項1800元,個人賽每人400元,(依體

運動總會規定均含保險在內)。

(5) 繳費方式:請至郵局匯款

銀行名稱:台灣郵政 帳號:700 局號 0041398 帳號0391587

戶名:劉家安 電話:0960-243456
十七、抽籤:101年4月23日下午二時於亞太創意技術學院圖資館3F(苗栗縣頭份 鎮珊湖里學府路110號抽籤。逾時不到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八、領隊會議:101年5月5日上午07:30時於亞太創意技術學院活動中心舉行。

十九、獎勵:各組冠、亞、季、殿軍、第五名、六名次,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

以資鼓勵。

二十、申訴:

(1) 比賽中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2) 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3) 合法之抗議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或管理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參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辦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于以沒收。

(4) 審判委員會於接到抗議書應即行召開會議,以審判委員之判決為終決,不得再提抗議。

二十一、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之。

附註:

(1) 開幕典禮訂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5日上午八點三十分時於亞太創意技術學院活動中心舉行,七點三十分起辦理報到,各隊隊職員請準時報到。

(2) 參加比賽之經費由各隊自理(午餐由大會供應)。

(3) 素食者請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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